中国共产党黄山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9-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委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委在学校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和完善决策重大问题的工作程序和机制,推进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为: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党代会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年度工作情况;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情况。


第二章 党委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第七条  讨论决定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  研究确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


第九条  研究制定党委下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和向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党委部门和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协调和处理党内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党政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


第十二条  讨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问题,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第十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事项。


第十四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师资队伍、党政管理队伍、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和服务(经营)人才队伍建设。研究确定副科级以上人员和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调动,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等高层次人才和编制内人员的引进录用等。


第十五条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学校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以及民主办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对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研究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及调整、学校重大建设项目、校园规划、20万元(含)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国有资产处置和国内外重大合作项目等问题。


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提交的或其它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分管某些方面工作;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


党委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和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单位其他负责人可同时列席。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填写《党委会议题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书记审定,由党委办公室汇总。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


第二十五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分管领导应对议题事先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和充分准备,必要时,党委书记可听取调研情况的工作汇报;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党委会决议、决定。


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咨询有关专家和组织。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表决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重大问题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时,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拟任干部人选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干部任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根据需要可以党委名义印发文件或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签。


第三十条  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党委书记要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分管校领导要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的要求,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定期听取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委决策情况的汇报,提出要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需对决策进行调整、完善的,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健全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制度。党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及党委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以下监督:


(一)党委会定期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审议;


(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委会及党委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党委会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检查一次;


(四)党委会及党委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给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