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2-13

黄山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事务的管理工作,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提高学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建设特色化的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秉承务实、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部门、院部派出执行学校公务的团组或人员出国(境)适用本规定。因公赴台湾访问与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校党委对因公出国管理负领导责任, 校纪委负监督职责,外事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外事、组织、人事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共同做好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政治可靠,遵纪守法,思想健康,作风正派;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境)所担负的任务。常驻国(境)外、访学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二章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六条因公临时出访是指我校教职员工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国际会议、访问、访学、培训等公务活动,在外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因公出访人员需遵守以下要求:

1.因公临时出访的公务活动应与其身份相一致,并持因公证照出访。特殊情况须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应向组织部提出申请,报党委会同意后,由外事办出具任务批件。获得校外资助的教学科研人员可以持因私证照外出,参照以上流程办理手续。擅自持因私护照出国的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因公团组与人员出访应围绕学校的发展需要,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任务,具体的外方对口交流单位,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要按照规定公示。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不予办理手续、不予报销。

3.出国(境)进行计划外的公务活动应填写《因公出国任务与预算审批表》,首先落实出访经费,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由任务审批部门报党委会通过后交由外事办办理。

4.按照国家规定因公出访手续办理实行专办员制,出访人员办理手续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1)出访前3个月提交任务报批材料;(2)出访前2个月提交护照申请材料;(3)出访前1个月提交签证申请材料;(4)原则上上半年出访时间为4月1日起至7月10日期间,下半年出访时间为9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间。如各出访人员未能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材料,不予受理。

第八条 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或直接从事科研任务人员,以及在本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不列入“因公出(国)境”科目,列“差旅费”或者“会议费”项目。

第九条教学科研人员执行访学、培训等任务,由人事处与外事办统筹管理,不列入“因公出(国)境”科目,列入“师资培训”科目。

第十条每年度团组出访计划由外事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提出,报党委会讨论决定。因公出访应提前一年制定计划与预算,处级以上的团组与人员应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参加“双跨”团组。“双跨”团组是指我校教职工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境)访问、培训等团组。参团出访应符合我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参团出访人员应与“双跨”团组的出访任务和目的密切相关。

1.确因工作需要而参加双跨团组成员,需首先提出参团申请,并说明参团理由和经费来源,由所在部门、院部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报党委会批准后方可报名。

2.参团出访人员如须校外事办办理出访手续,应提前三个月提交组团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函、组团单位内部请示报告或任务批件、出访详细日程、预算证明等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3.未经学校批准,参团人员一律不得向组团单位确认参团并交纳费用,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公证照系指因公出国(境)人员所持有的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境)后3天内必须将因公证照交回校外事办统一上交省外办,逾期则由本人7天以内自行交回省外办;超过7天,则按照有关出访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因故取消因公出国(境)任务的,也应在3天内将证照上缴外事办。

第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与《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应由个人填报,交组织部报送主要校领导审批并存档,其他部门与个人不得私自办理。

第三章因公长期出国(境)管理

第十四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技、教学和管理经验,博采众国之长,为我所用,提高我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培养师资队伍的重要途径。

第十五条 凡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且出国(境)期限的攻读学位、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任教、工作等人员,在外时间一般在三个月以上的统称为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类型。

第十六条国家公派指以国家资助身份(如国家留学基金委派出项目、西部人才项目、互换奖学金项目、国家汉办项目等)赴国外留学、访问和讲学等人员。申报公派出国留学者,须经其所在院部同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外事办会同有关部门提交党委会讨论。未经批准自行申请并被录取者,不纳入公派计划,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单位公派指以校际交流渠道提供资助的身份赴国外留学、任教、科研、进修、工作、培训等人员。无论以何种形式获得国内外资助,凡是学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以单位公派身份派出的,参照第十六条的要求与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因公长期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工资待遇等,按以下细则执行:

1.出国(境)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按照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2.由单位公派到境外任教并享有对方学校工资和报酬的教师,工资照常发放,校内津贴从出国(境)的第二个月停发,按期回国自报到上班的第二个月起将恢复其校内津贴。回国后应按照其境外所得的税后收入的20% 上缴。

3.国家汉办派出汉语教师(汉语自愿者)的待遇按国家汉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教师出国访学和进修活动的支持与监管:

1.作为师资队伍国际化建设的一个方面,鼓励教师积极提高外语水平,对有出国意向的教师开展相关外语培训,通过考核后报销80%的培训费,未通过考核的自行承担全部培训费用。

2.在经费上进一步支持教师的国外访学和进修活动,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人事处有关项目的通知和规定执行。

3.建立相应的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对教师的国外访学和进修活动的成果进行考核管理。归国后,出访教师应结合国外访学期间的学习成果,运用国外新颖的教学方法和先进的教学理念进行公开课教学,成果分享等活动,并提交访学报告和国外院校出具的证明,由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合格的,方可申请各项补助。

4.纪检监察机构要对出访团组与教学科研人员的对外学术交流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等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出访人员因对方和签证的要求需办理相关证明的,在职与收入证明由人事处出具;派遣书与推荐信由校办负责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出访团组人员出访前必须进行外事纪律及出访注意事项的行前教育,明确出访任务,牢记外事守则,并了解出访国家风俗、礼仪、文化等背景。未接受行前教育者,原则上不予派出。擅自外出的,以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和国别政策,在外期间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二十三条 所有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向外事办提交出访总结。不按要求提交总结者,两年内不再受理其所在部门的出访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以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和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