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10-27

黄山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

 

一、总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四条  党委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和改革、发展、稳定这一主要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五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七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决定学校贯彻落实的意见或方案。执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学校重要工作报告事项,包括党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党委或行政名义向上级提出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等。

(三)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四)选举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五)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六)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50万元(含)以上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八)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九)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

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第八条党委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学校时,原则上不召开党委会。

第九条 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和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党外代表人士、师生代表等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直接提出,也可由有关单位或党委其他委员、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提出前,议题申报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充分沟通对接,理顺工作程序,达成统一意见;对特别复杂或重大的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先期召开专题会进行研讨并签署明确意见。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提出的议题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除有明确的题目和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外,还必须有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意见、建议或方案,特别重要的事项还应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等依据性材料。书面材料文字应精炼。  

第十二条 党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申请单位原则上须提前一周填写《黄山学院党委会议题申报表》(可从电子政务系统网络申报),报请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统一交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汇总。党委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提前梳理出初步议题清单,报会议主持人最终确定。议题申报表的填写要认真、规范,确保议题内容表述全面,需研究解决的问题提炼准确;凡涉及资金的议题,申报单位必须于会前与财务处协商落实资金来源等事宜。不按要求提交《黄山学院党委会议题申报表》及汇报材料的,原则上不安排上会。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题首先由议题提出人汇报。可以是列席的相关单位负责人主汇报,也可以由分管校领导主汇报;特别重要或特殊的议题原则上应由分管校领导主汇报,相关单位负责人补充汇报。汇报时应做到条理清晰、简明扼要、结构完整、请求事项明确,原则上不能超过既定的汇报时间。

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就议题展开讨论。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时,必须紧扣议题、态度鲜明、简明扼要。出席成员若无新的具体意见发表,也应表态“同意”或“不同意”。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意见,归纳议事结论,作出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 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四、议事纪律

第十九条 党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会间要集中精力开会,通讯工具应置于关闭或振动状态,除紧急情况外不安排套办其他事务,确需早退的须向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按规定范围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会议议决情况;泄漏会议决议造成影响的要作相应纪律处分。会议记录未经主持人同意,不提供查阅。

第二十三条与会人员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五、督办落实

第二十四条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可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公布、公示,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学校党委办公室应将会议决定及时向未到会的会议组成人员通报。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程序行文上报;需与校外联系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落实。会议原则通过的重要方案,提出方案的单位应在会议结论的范围内予以进一步完善,报请分管校领导、校党委书记审批后再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会议决策落实情况,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向校党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汇报

学校党委建立健全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七条在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承办、协办单位应请示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报请党委书记作出暂缓执行或复议的决定。属紧急情况的,可由党委书记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委会上通报。

六、附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施行。原《中共黄山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校党〔2019〕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