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1. 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重大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讨论决定可由学校行政直接实施的贯彻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确定预算内有具体项目的10万元(含)以上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6万元(含)以上资金款项的使用,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由有关单位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提出前,议题申报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充分沟通对接,理顺工作程序,达成统一意见;对特别复杂或重大的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先期召开专题会进行研讨并签署明确意见。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学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提出的议题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除了有明确的题目和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外,还必须有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意见、建议或方案,特别重要的事项还应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等依据性材料。书面材料文字应精炼。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拟上会议题申请单位原则上须提前一周填写《黄山学院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表》(可从电子政务系统网络申报),报请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统一交由校长办公室汇总。校长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提前梳理出初步议题清单,报会议主持人最终确定。议题申报表的填写要认真、规范,确保议题内容表述全面,需研究解决的问题提炼准确;凡涉及资金问题的议题,申报单位必须与财务处协商落实资金来源等事宜。不按要求提交《黄山学院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表》及汇报材料的,原则上不得上会。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首先由议题提出人汇报。可是列席相关单位负责人主汇报,也可以由分管校领导主汇报;特别重要或特殊的议题原则上应由分管校领导主汇报,相关单位负责人补充汇报。汇报时应做到条理清晰、简明扼要、结构完整、请求事项明确,原则上不能超过既定的汇报时间。
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就议题展开讨论。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时,必须紧扣议题、态度鲜明、简明扼要。若无新的具体意见发表,也应表态“同意”或“不同意”。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主持人归纳议事结论,作出决定或决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四、议事纪律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八条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通讯工具应置于关闭或振动状态,除紧急情况外不安排套办其他事务,确需早退的须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按规定范围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会议议决情况;泄漏并造成不良后果给予纪律处分。会议记录未经有关校领导同意,不提供查阅。
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五、督办落实
第二十二条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可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公布、公示,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校长办公室应将会议决定及时向未到会的会议组成人员通报。会议决定的事项,原则上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撰写,经校长审定后按规定印发,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程序行文上报;需与校外联系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落实。会议原则通过的重要方案,提出方案的单位应在会议结论的范围内予以进一步完善,送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再实施。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汇报。会议决策落实情况,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向校长或分管校领导汇报。
学校建立健全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五条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承办、协办单位应请示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报请校长作出暂缓执行或复议的决定。属紧急情况的,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校党〔2019〕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