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保密工作规定
发布人: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3-10-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山学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全校师生员工都应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四条学校设立黄山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全面指导学校的保密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保密员,负责本单位保密事宜管理、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七条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上级部门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

第八条凡产生或承办国家、上级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及时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相关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绝密级和机密级事项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提前解密的,由原确定密级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报主管领导审批。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三章保 密 制 度

第十条密件的保管制度:

(一) 凡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必须实行严格的运转过程登记制度。

(二) 密件必须存放在有安全保障的地方保管。

(三) 密件办理应在机要室限时、限期阅办。

(四) 对确因工作需要传发给个人的密件阅办后应及时归还给学校保密部门。

(五) 未经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六) 对有关部门要求清退的文件应如数及时清退。

第十一条密件的销毁制度:

对无须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应集中造册,按规定报市相关部门并报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由保密委批准签字备案方可实行如下销毁:

(一) 集中送交上级保密部门销毁。

(二) 到指定的厂家实行集中打浆,二人监销。

(三) 用碎纸机实行销毁。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保密制度:

(一) 不得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二) 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电传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三) 不得在私人通信、公开发表的文章及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四) 不得在出国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五) 不得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

(六) 不得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保密“三管”制度:

(一) 管好自己,即管好嘴巴,守口如瓶。

(二) 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和亲属子女。

(三) 管好自己负责的部门及业务中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奖惩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黄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