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11-16

黄山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行为,做好公务接待工作,树立学校良好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部、部门等所有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公务接待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对口接待,分工负责。

(一)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协作单位领导,以学校名义邀请的人员来访由学校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二)其它有关单位、兄弟院校单位来访的人员由对口院部、部门负责安排,费用由对口接待院部、部门负责。

(三)涉外宾客的接待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做好接待工作,有关院部、部门须报外事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

第四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迎送仪式,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

第五条公务接待活动前,来访单位原则需提供公函,公函内容包括来访主题、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因故无法提供公函的需附文件通知、新闻报道、电话记录单或者情况说明。

第六条 公务接待用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严格履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工作餐,每餐不得超过50元/人,不含早餐。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餐费标准不得超过100元/人,且不得超过一次。

(二)公务接待不提供香烟、不得饮酒(外事、招商引资除外)。

(三)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驾驶员和工作人员不计入陪餐人数。

第七条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在学校定点协议单位安排单间或标间,房间不增配生活用品,不摆放花草和水果香烟。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

第八条公务接待活动,须按要求填写《黄山学院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见附件),履行审批手续。报销时须“四单合一”,附公函(文件通知、新闻报道、电话记录单或者情况说明)、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菜单、发票。未经批准的公务接待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行支付。

第九条 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土特产、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十条校级公务会见、会谈由校办公室安排,分管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见、会谈;其他宾客如需校领导会见的,须提前与校办公室联系,由校办公室统一协调。

第十一条各学院、部门须做好接待工作有关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