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党办字〔2024〕24号)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6-06-23浏览次数:2252

黄山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学校公务接待行为,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树立学校良好形象,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的通知》(财行〔20181096号)和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部、部门等所有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对口接待,分工负责。

(一)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协作单位领导,以学校名义邀请的人员来访由学校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二)其它有关单位、兄弟院校单位来访的人员由牵头学院或部门负责安排,费用由接待牵头学院或部门负责。

(三)涉外宾客的接待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做好接待工作,有关单位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

第四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迎送仪式,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

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前,来访单位原则上需提供公函,公函内容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情况特殊的,可以先打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

因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务接待费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安排接待对象用餐1次,餐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人·天。

(三)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1/3。驾驶员和工作人员不计入陪餐人数,可安排公务活动工作餐,每餐不得超过60/人,不含早餐。

(四)公务接待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不得饮酒 (外事、招商引资除外),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七条 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接待,异地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在学校定点协议酒店(含符合规定的民宿)、定点场所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房间不增配生活用品,不摆放花草和水果香烟。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

第八条 公务接待活动,须按要求在财务系统“事前申请录入”栏中填写接待申请,履行审批手续。报销时须“四单合一”,附公函或邀请函、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菜单、发票。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未经批准的公务接待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行支付。

第九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十条 校级公务会见、会谈由校办公室安排,分管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见、会谈;其他宾客如需校领导会见的,须提前与校办公室联系,由校办公室统一协调。各学院和部门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须做好接待工作有关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黄山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党办字〔2022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