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和建设高素质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于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及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得申报职称。
第三条 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四条 档案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评审的方式取得。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作风端正,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 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五条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档案系列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馆员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档案系列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馆员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累计满15年,取得档案系列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馆员满5年。
(二)继续教育、专业知识水平考试等条件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每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具体安排,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并取得证书或者成绩合格证明。
2.参加档案专业知识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三)工作能力条件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学术或者技术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业务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
(四)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或者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项目(课题),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通过(以项目合同书、成果证书或项目验收材料为准)。
2.制定较为完善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信息化等工作制度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熟悉馆(室)藏档案、资料和各种检索工具,完成档案咨询服务工作,解决疑难问题。
3.承担或者主持重大业务项目、专题研究,完成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者参考资料的编纂任务,本人累计编纂10万字以上。
4.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大、中型档案展陈的设计、布展、解说词撰写等任务。
5.在档案行业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方面具有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可视同满足论文、论著条件)。
(五)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技术人员,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本人每篇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本人每篇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2.独撰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译著10万字以上),著作的专业性需经2名省级以上档案专家鉴定、推荐。
第七条 申报评审研究馆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五条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副研究馆员满5年。
(二)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每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具体安排,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并取得证书或者成绩合格证明。
(三)工作能力条件
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学术或者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业务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
(四)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
2.在档案相关领域贡献突出,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者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
3.主持完成1项或者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项目(课题),经项目主管部门鉴定其专业深度广度及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范围得到推广应用。
4.完成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者参考资料的编纂任务,本人累计编纂20万字以上。
5.主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编写1项以上。
6.在档案行业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方面具有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并实施转化的,可视同满足论文、论著条件)。
(五)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技术人员,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本人每篇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本人每篇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2.独撰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译著10万字以上;著作的专业性需经2名省级以上档案专家鉴定、推荐)和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本人每篇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
第三章 破格、转评申报条件
第八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实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档案法规标准、档案收集鉴定、档案保管保护、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学理论研究等领域做出较大贡献的。
2.主持档案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档案部门认可,并在省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3.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或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2次以上的。
(二)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1.在档案法规标准、档案收集鉴定、档案保管保护、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学理论研究等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
2.主持档案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得到国家档案部门认可,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3.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的,或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2次以上的。
第九条 转评申报条件
(一)非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以上,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档案工作的,可转评确认为同级别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取得同级别非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起合并计算。
(二)取得非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后并取得档案系列馆员资格、被聘任馆员,且转岗前后合并计算满5年,可申报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
(三)取得非档案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后并取得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被聘任副研究馆员,且转岗前后合并计算满5年,可申报档案系列研究馆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发表时间,均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以及必要时现场勘查证明。
第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解释及若干问题说明
(一)学历、学位: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二)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三)“工匠型”技术人员,指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学术型”人员,指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四)论文:指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不含专辑、增刊、专刊、年刊、论文集等)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同一论文在多家期刊发表,只计作1篇。学术论文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五)论著: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档案史料汇编、档案参考资料、档案教材等不在此列。论著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六)核心期刊: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要览》及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的期刊。发表该学术论文的期刊须是与论文发表时间对应版次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要览》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刊刊物。
(七)所称“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等奖项均以获奖证书为据。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一般在国家级奖项获奖证书上排前8名、省级奖项排前5名、市级奖项排前3名。
(八)所称“较大贡献”“价值”“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负责进行公正、公平、全面的评定。
(九)所称的“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十)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以下的,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档案主管部门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在档案管理等工作中因违法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4.连续2年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含资格审核未通过),如不能提供新的业绩或研究成果,不得再申报。
第十三条 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档案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皖档发〔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