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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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9-27

  2015年11月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学  生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章  校党委、校纪委

第六章  校行政

第七章  学术组织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九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十章  财务与资产

第十一章  学校与社会

第十二章  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

第十三章  附则


序  言

黄山学院是一所综合性的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前身为始创于1978年的徽州师范专科学校;1997年12月,与原中国科技大学徽州大专班合并,更名为黄山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黄山林业学校成建制地并入黄山高等专科学校;2002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黄山学院。

学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办学定位,加强内涵建设,深化综合改革,着力提高办学水平,努力创建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黄山学院,英文名称为“Huangshan University”(缩写为“HSU”);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hs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地址为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西海路39号,设有南校区(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西海路39号)和北校区(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戴震路44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培养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以旅游、生态、徽文化等为办学特色,建设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和艺术学等协调发展的多学科专业体系。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足皖南,面向全省,辐射全国,开放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成人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逐步发展研究生教育。

学校引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交流等形式,依法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

第十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为“教人求真、学做真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

(三)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五)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为学校办学提供经费和相关资源,保障办学条件;

(三)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四)为学校的发展和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五)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促进规模、质量与效益协调发展;

(四)根据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实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根据国家学位管理规定制定学位授予标准;

(五)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六)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遵循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八)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依法接受监督和评估;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体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规章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制定各自章程并依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席、列席与其学习、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进修、培训等其他类型的非全日制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国(境)外留学生的权利、义务及教育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平等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学生团体及学术文体等活动;

(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明;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转专业、国内外学习交流的机会;

(六)知晓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教学、学术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勉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积极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各类活动,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施;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教职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晋升、降职、奖惩及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制定奖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对在学校建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促进教职工发展机制,构建完整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应用实践能力培养机制,加强“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三)依照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工伤等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名誉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自觉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积极从事科学研究;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外聘教师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校党委、校纪委

第三十六条 中共黄山学院委员会(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黄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通过党代会年会制度和党代表任期制度,健全学校党的领导,加强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

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党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依照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依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党委工作部门和基层组织,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工作部门的职能。校党委各工作部门根据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校党委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由校党委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由校党委批准和任免。

第四十一条 中共黄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承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校行政

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举办者根据国家干部的产生程序任命,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代表校行政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校长办公会议依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变更或撤销学校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各部门(单位)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资料、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四十八条 校行政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各种行政工作相关的非常设机构。各非常设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九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七章  学术组织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设置、建设及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科研计划方案;

(三)评定学校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及成果;

(四)评定学校科研等学术奖励;

(五)接受学校委托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六)审议、评定学校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建、议事规则等事项依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作为学校教学工作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建设及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

(三)评定学校教学建设、改革与研究项目及成果;

(四)评定学校教学奖励;

(五)接受学校委托对教学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六)审议、评定学校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校教学委员会的组建、议事规则等事项依照其章程或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核新增学位授予专业;

(二)评定、授予学校各类学位;

(三)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四)按学科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六)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建、议事规则等事项依照其章程或条例执行。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机制。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实行校院级教代会制度。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使职权。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院(教学部、直属单位)两级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学生会等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学校应提供民主参与渠道,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变更或撤销教学科研机构,包括学院(教学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其下设机构。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教学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并逐步扩大学院(教学部)自主管理的权限和范围。学院(教学部)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学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学院(教学部)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具体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学院(教学部)学科、专业及课程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实验实训中心建设工作;

(三)组织本学院(教学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日常活动,管理内部行政事务;

(四)负责本学院(教学部)学生教育与管理及就业工作;

(五)管理与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组织和落实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教学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教学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参与学院(教学部)管理,支持院长(部主任)履行职责。

第六十三条 院长(部主任)是学院(教学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教学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学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院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六十四条 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教学部)议事决策机构,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等人员组成。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也可扩大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教学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院(所)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教学部)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对校友、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实现捐赠目的。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管理,接受上级监督。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所拥有的资产。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歌、校徽、校训、校誉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等。

第十一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开放办学、深度融入、合作发展,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师生代表,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人士组成。其宗旨是: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学校校友包括在黄山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学校用于教育发展的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

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章  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徽由H、S、U三个字母变化而来,H字由两个具有黄山峰林地质特点的形态组成,挺拔的形态象征着学校蓬勃向上的发展精神,也象征着“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教育思想,整个“H”形态为编钟,寓意着学校万众一心的团队精神和警钟长鸣的办学危机意识。S字母贯穿于H形态之中,象征着学子“书山有路勤为径”的求学精神。U字变化一个半包围形态,将H、S包裹其中,象征学校“兼容并包”的办学理念。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黄山学院校歌》。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3:2),中央分上下两行印白色校徽图案和规定字体的“黄山学院”校名。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17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二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的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与章程相符合,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修订章程,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修订理由;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