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办公室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激励全体人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转变作风,更好地服务师生员工,根据学校的考核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制订本细则。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与编外人员,下同)均应认真参加工作考核。考核合格是聘任与续聘的基本条件。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到下列要求的方可定为称职,其中表现突出可定为优秀,并上浮一定比例的校内津贴。
1、 遵纪守法,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2、忠于职守,积极主动,工作效果较好;
3、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任务饱满;
4、品行端正,文明礼貌,服务热情,
5、无违规违纪,无工作失误和失职等情况。
三、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下浮一定比例的校内津贴,并视情节与影响程度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能按时按量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接受管理的;
3、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的;
4、工作不尽职或失职,造成工作失误的;
5、工作方式、方法不当或工作态度不好,造成负面影响的;
6、工作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7、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
8、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有“索、拿、卡、吃”等不廉洁行为的;
9、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
10、无故旷工、迟到、早退、串岗、离岗的;
11、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等,经查属实的;
12、不参加考核或刁难考核考评工作人员的。
四、考核采用自我总结述职、相互测评、领导和服务对象测评、考核小组测评相结合的综合方式进行。
五、副处级以上工作人员考核执行学校有关考核规定。
六、本细则从2009年1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