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人员考核细则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0-03-03

为提高办公室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激励全体人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转变作风,更好地服务师生员工,根据学校的考核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制订本细则。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与编外人员,下同)均应认真参加工作考核。考核合格是聘任与续聘的基本条件。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到下列要求的方可定为称职,其中表现突出可定为优秀,并上浮一定比例的校内津贴。

1遵纪守法,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2、忠于职守,积极主动,工作效果较好;

3、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任务饱满;

4、品行端正,文明礼貌,服务热情,

5无违规违纪,无工作失误和失职等情况。

三、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下浮一定比例的校内津贴,并视情节与影响程度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能按时按量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接受管理的;

3、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的;

4、工作不尽职或失职,造成工作失误的;

5、工作方式、方法不当或工作态度不好,造成负面影响的;

6、工作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7、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

  8、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有“索、拿、卡、吃”等不廉洁行为的;

9、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

10、无故旷工、迟到、早退、串岗、离岗的;

  11、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等,经查属实的;

12、不参加考核或刁难考核考评工作人员的。

四、考核采用自我总结述职、相互测评、领导和服务对象测评、考核小组测评相结合的综合方式进行。

五、副处级以上工作人员考核执行学校有关考核规定。

六、本细则从20091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