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6)11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统计数据管理,保证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结合我校综合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统计工作是学校制定政策、编制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实行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条 各统计有关部门必须依照《统计法》和本规定,认真填报教育统计相关报表,提供教育统计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人员
第三条 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统计有关部门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经常督促检查、具体指导。要教育和支持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要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统计有关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第三章 统计档案
第五条 为了保证教育统计调查各项数字准确可靠,必须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各统计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逐步使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六条 凡有统计档案的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安徽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所有统计资料登记齐全,建立索引目录,以便于查阅,并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保管。进度统计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年度统计资料永久保存,并报存校综合档案室备份。
第七条 各统计有关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如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连续完整。
第四章 统计质量监控
第八条 各统计有关部门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以确保统计数字准确无误。单位负责人和专门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各统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收集和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年度数据与进度统计数据相互衔接。统计数据必须来源于基层报表,各级统计单位不得不得擅自更改基层统计报表。
第五章 统计数据发布
第十条 各统计有关部门要建立与完善统计资料提供和统计发布制度,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发布的规范性和统一性,防止造成统计信息混乱。
第十一条 统计信息发布遵循“先内后外”原则和“一个窗口对外”原则,即统计报表各项内容要完整清晰,经填表人签字、统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综合统计部门盖章后统一对外发布。部门公开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学校有关资料一致。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订正期内申请更正。如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一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说明。订正说明需有填表人、统计负责人、校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各统计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作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